河南省環保廳:未履行環保責任環評將面臨區域限批
環評區域限批,是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依法履行環保責任的手段之一。河南省環保廳出臺《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針對省環保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六種情形下將實施環評區域限批。
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環評將被實施區域限批
根據《辦法(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省環保廳將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河南省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對未完成上一年度國家、河南省確定的重點水污染、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者未完成國家、河南省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將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對違反河南省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的地區,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地區,將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六種情形,則是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干預區域限批決定由紀檢監察機關追責
《辦法(試行)》規定,對未執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撤銷該審批決定。針對那些拒不撤銷的情形,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直接撤銷,并對作出該審批決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員,如果出現干預限批決定實施、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情形,省環保廳將把相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