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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貧貸乏網日報
中新網北京10月22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2日在北京開幕。鄉村土地承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提請會議審議。穩固和完善鄉村根本運營準則,深化鄉村土地準則變革,執行“三權分置”準則,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務。
“三權分置”變革的中心問題是家庭承攬的承攬戶在運營方法上產生改變,即由農戶自己運營,改變為保存土地承攬權,將承攬地流通給別人運營,完成土地承攬運營權和土地運營權的別離,農戶保存土地承攬權。
據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張對草案作如下修正:
一是清晰鄉村團體經濟安排成員承攬土地后,享有土地承攬運營權,能夠自己運營,也能夠保存土地承攬權,流通其承攬地的土地運營權,由別人運營。
二是清晰對土地運營權流通的維護,國家維護承攬方依法、自愿、有償流通土地運營權,維護土地運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安排和個人不得侵略。
三是清晰土地運營權人的權力,土地運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好的期限內占有鄉村土地,自主展開農業生產運營并獲得收益。
四是清晰土地運營權流通的內在,包含清晰土地運營權的流通方法、流通準則、流通價款、流通合平等詳細程序和要求。
推動“三權分置”變革,關鍵是要清晰和維護運營主體經過流通合同獲得的土地運營權,保證其運營預期。據此,草案添加規則:“土地運營權流通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能夠向掛號組織請求土地運營權掛號。”一起,為防止承攬方隨意免除合同,草案添加規則,承攬方不得單獨免除土地運營權流通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景象的在外。
關于承攬期延伸,此前有定見提出,現行鄉村土地承攬法對犁地、林地、草地的承攬期都作了規則,但草案只對犁地承攬期屆滿后再延伸三十年作了規則,主張對林地、草地承攬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作出規則。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張添加規則:“草地、林地承攬期屆滿后按照前款規則相應延伸。”
草案還刪去了承攬方棄耕疏棄的有關內容。(記者 馬海燕梁曉輝張素)